协会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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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1. 本会定名为惩教事务职员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会址
2. 本会之注册会址为九龙荔枝角蝴蝶谷道5号I座地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十二号湾仔政府大楼地库低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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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会之宗旨如下
- 团结香港特别行政区惩教署所有雇员;
- 争取及维持公平合理之薪酬、工作时间及其他服务条件,并普遍维护职员之权益;
- 就直接或间接影响本会会员之事项,向惩教署署长或其他有关当局呈交本会之意见。
- 促使雇主,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本会之间建立互相尊重、互相了解之精神,与雇主进行磋商;
- 通过周年大会或非常大会提供教育设施及其他事务,促进会员及其家属之福利,包括物质、文化、社交、教育及康乐等;
- 动用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成立及参与印刷或出版符合本会利益及主要目的并为促进本会会务之一般新闻传单、杂志、书籍、宣传册子、或刊物;
- 将会员对影响惩教署之事项所持意见呈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促进立法,以维持本会及会员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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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员 资 格、类 别 及 会 费
4. 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惩教署之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惟需经执行委员会通过接纳。 5. 凡不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惩教署服务之会员,其普通会员资格将自动终止,惟如符合会章第 6B 条之规定者,则可申请成为退休会员。 6 A. 惩教署现职军装及文职人员,可享有本会一切权利、权益、参选及投票权。 B. 如因年龄或健康理由退休离开惩教署,可申请成为退休会员,惟需经执行委员会通过接纳,但不享有参选及投票权。 C. 执行委员会可邀请惩教署或非本署人员出任本会名誉会长及名誉副会长,但不享有参选及投票权。 7 A. 本会普通会员入会费为五十元,年费为五十元,于每年十二月征收下年度会费。 B. 欠交年费逾期六个月,即自动冻结会员资格,惟该会员在重新缴交该年度会费及经执行委员会通过接纳后,可继续成为会员,享有本会一切权利、权益、参选及投票权。 C. 欠交年费逾期一年,即自动取消会员资格。日后需重新申请,经执行委员会通过接纳,缴交入会费及年费后,始可成为会员。 8 A. 遇有会员身故时,执行委员会有权收集身故慰问金,而全体会员皆可捐助,募得之全部慰问金将交予身故会员之至亲; B. 会员应于会籍表格上向执行委员会列明至亲之名字; C. 任何会员皆无权追讨已收集之慰问金。 9. 本会周年大会或非常大会有权议决通过调整所有费用及年费,用以推动本会会务。 10. 会员皆须遵守本会会规。任何会员如触犯会规,执行委员会可根据会章第30条之规定,停止或开除其会籍;惟遭停止或开除会籍之会员仍有权向周年大会或非常大会上诉,由大会作最后决定。 11. 任何拟退出本会之会员,须事先以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义务秘书,一俟通知期满,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已缴纳之年费概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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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及管理
12. 本会之最高决策权力为周年大会,并于其授权下由执行委员会负责管理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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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年 大 会 及 非 常 大 会 :
13. 本会周年大会定于每年四月至五月期间举行。
14. 非常大会可由执行委员会或由至少二十分之一有投票权之会员以书面向秘书处要求提出召开,以决定任何本规章内指定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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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年 大 会 及 非 常 大 会 讨 论 事 项
15 A. 凡合符会章规定之会员皆有权出席周年大会或非常大会; B. 会章规定有投票权之会员方可于周年大会或非常大会中投票。
周 年 大 会 讨 论 事 项 如 下
16 A. 执行委员会之报告,检讨本会过去一年之工作及计划未来之政策; B. 上年度财政稽核之账目,并省览本会之财政状况; C. 本规章内指定之任何其他事项; D. 接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之执行委员会二十二名委员。 17. 只有周年大会或非常大会方有权力制订、更改、撤销或修订本会会章,但不得撤销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一五一章)第五条内所规定之事项。 18. 在执行委员会指示下,义务秘书须拟定周年大会之议程、并依执行委员会决定之方式通告所有会员,惟必须于召开周年大会前至少十四日内发出通告。 19. 召开特别大会前必须予所有会员七日以上通告,通告上并须附有大会讨论事项之议程。非常大会中所作之决定与周年大会之决定有相同效力,惟如预备于大会中讨论更改会章事宜,该项更改必须于议程中清楚列明。 20 A. 周年大会及非常大会之法定人数不少于全部有投票权会员之二十分之一。惟于作出有关更改本会名称,或解散本会等事项之决定时,法定人数须不少于全部有投票权会员之半数。有足够法定人数之周年大会或非常大会之议决,如经有投票权会员投票通过,皆属有效。 B. 如于周年大会或非常大会召开未有足够之有投票权会员组成法定人数,执行委员会可决定将该大会延期举行,但以相隔不超过四星期为限,并须于再度开会前至少七日通知所有会员,届时无论是次再度召开之大会有多少名有投票权会员出席,皆可组成法定人数,进行讨论、议决。一经大多数在场会员投票通过之议决均被视为有效,各会员必须遵守。惟本会会章明文规定须有若干票数方可获通过之事项,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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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举 及 不 记 名 投 票
21. 本会周年或非常大会内所有不记名投票选举皆须由执行委员会委出,专为处理选举事宜之小组委员会授权下进行。惟执行委员会可于其会议中议决以邮寄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有关下述事项之决定皆须由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2 A. 选举执行委员会成员; B. 执行委员会选举专责职员; C. 更改本会名称。 23 A. 有投票权之会员可于选举期间向各院所联络主任、联络员或本会秘书处索取选票。 B. 除指定空位外,会员不得在选票上其他地方填写,亦不得在选票上签名,或以任何于选票上暗示本身身份。会员填写选票后必须亲自将选票投入专为选举而设之封密投票箱内。(会章第 21 及 23D 条所载之情形则不在此限 )。任何与既定程序不合之选举皆属无效。 C. 负责监督及保管投票箱之人员须由执行委员会或选举小组委员会委任。 D. 如执行委员会依会章第21条决定进行邮寄投票,义务秘书及至少一名监票员须于自邮政局处接获不记名选票后,将信件原封不动放入专为选举而设之封密投票箱内。 E. 于举行周年或非常大会时须自会员中选出两名或以上监票员,负责在执行委员会或选举小组委员会指示下收集投票,并计算及点核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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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委 员 会
24. 于两次周年大会之间,本会之管理及会务将由应届执行委员会负责。 25 A. 为求公允及确保委员会代表性获得均衡之分配起见,会员分为高级 、 初级及一般职级人员三个组别。于周年大会举行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二十二名执行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为两年,连选可得连任,执行委员会委员二十二名须按下列条件由该三个组别之会员选出 : 高 级 组
a. 由实职总惩教主任或以上之会员选出四名委员,当中最少须有 : aa. 惩教事务高级监督或以上一名; ab. 惩教事务监督一名; ac. 总惩教主任一名。 (第四名委员以职级会员人数较多者当选) 初 级 组
b. 由实职高级惩教主任及以下职级之会员选出十四名委员,包括 : ba. 高级惩教主任两名; bb. 惩教主任两名; bc. 工艺导师一名; bd. 工艺教导员一名 ; be. 一级惩教助理四名; bf. 二级惩教助理四名; 一般职级组
c. 由受雇于惩教署的文职人员,上文 ab 两组职级人员除外之会员,选出四名委员。 B. 该二十二名委员于被选后十四日内,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互选担任下述义务职位:
- 主席三名(由每组委员各互选一名,轮流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 初级组副主席一名(由初级组委员互选)
- 副主席一名
- 义务秘书一名
- 义务司库一名
- 义务助理秘书一名
- 义务助理司库一名及
- 委员十三名
- (初级组主席及副主席两职位,其中一席必须为惩教助理职级委员。)26 A. 三组之委员须在认为有需要时分别举行会议商讨影响所属组别事项,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每月一次,委员会须最少每月开会一次讨论本会事务。 B. 委员会之主席由三组之主席轮流主持。 C. 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最少有九名成员出席,当中最少不得少于两名高级组、四名初级组及两名一般职级组代表。 D. 委员会之表决将以举手方式进行,每名委员可投一票,而主持是次会议之主席在票数相同时有投决定性一票之权。 E. 委员会如有足够法定人数,经多数票表决议则为有效。 F. 委员会可委任小组委员会处理特别事项,且可增选任何非委员会会员加入小组委员会。 27. 于两次周年大会期间遇有任何专职委员身故,辞职或被革职,或于该段期间内任何专职委员或执行委员必须永久或长期离开香港,则须依下述方式填补空缺。 - 如属专职委员空缺,则由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另选一名执行委员出任;
- 如属执行委员空缺,则该员所属组别之候补委员出任(见会章第25条);
- 如属候补空缺,则由最近一次选举时于同组中取得第二最高票数之会员出任(见会章第 25 条);
28. 执行委员会须发扬本会宗旨,并保障本会基金不被滥用或盗用。执行委员会并须依会章第45条之规定指示有关本会一般基金之投资事宜。 29. 执行委员会须指示义务秘书及其他专职委员执行本会事务。有需要时执行委员会可委任专职委员,并在具有充份理由下,可免除上述人士之职务。 30. 如本会任何专职委员或执行委员因疏忽职守、不忠实、不能胜任本身工作、拒绝履行执行委员会之决定,执行委员可将上述人员停职,革除或开除。任何因上文所指而停职,革除或开除之专职委员或执行委员有权向周年诉或非常大会上,大会具最后之决定权。 31. 任何会员如有妨碍本会利益之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认为证据确凿,则可停止、革除或开除其会籍。任何被停止、革除或开除会籍之会员有权向周年或非常大会上诉,大会具最后之决定权。 32. 执行委员会之决定对本会所有会员皆有约束力。 33. 于两次周年大会期间遇有需要时本会会章概由执行委员会阐释,执行委员会并可对任何会章内未有充份述明之事项作出决策。
本会之专职委员
34 | A. | 周年及非常大会会议由高级组主席主持,委员会会议则由三组之主席轮流主持。主席须负责使会议程序依法进行并于每次会议纪录被接纳后,签名其上。 |
B. | 主席于义务秘书及义务司库协助下,须负责主理本会会务之一般行政工作,及尽力促使有关人士遵守本会规章。 | |
C. | 高级组主席须与义务秘书或义务司库连同加签任何盖有本会印鉴之文牍。 | |
35 | A. | 副主席须协助三组之主席主理本会会务。 |
B. | 副主席须负责连同本会义务司库签发本会支票。 | |
36 |
初级组副主席之职责: 协助初级组主席主理初级组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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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A. | 义务秘书须依本会规章处理本会会务,并须执行周年大会或非常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指示。 |
B. | 义务秘书须保存一份全体会员名录。 | |
C. | 义务秘书须负责保管本会印鉴。 | |
D. | 义务秘书须出席所有执行委员会会议,并须负责记录会议程序。义务秘书并有权于所有事项上发言及投票。 | |
E. | 义务秘书须拟就本会周年报告,以便于周年大会时呈报,并须拟就其他于非常大会呈报之报告。 | |
F. | 义务秘书须依会章第 60 条之规定与主席联名加签任何盖有本会印鉴之文牍。 | |
G. | 义务秘书须与义务司库于副主席不在时联同签发本会支票。 | |
38. | 义务助理秘书须协助义务秘书执行任务。于义务秘书不在时,义务助理秘书须负责执行其职务,直至前者复任视事为止。 | |
39 | A. | 义务司库须负责安全保管所有金钱及保障本会之投资,并保存所有以本会名义进行之交易详尽及准确记录。义务司库于每次执行委员会会议时须呈报本会财政状况,并须拟就周年财政报告,以便于周年大会时供查核及省览。义务司库有权于所有事项上发表谈话及投票,惟不得于本会财政事项上投票。 |
B. | 义务司库须免费向每位会员分发一份载有本会收支项目及资产负债之周年财政报告。 | |
C. | 义务司库须与副主席或义务秘书联同签发本会支票。 | |
D. | 义务司库须将所有超过二千元之账项存入由执行委员会指定之银行,并将余额妥为保存。 | |
E. | 义务司库须依会章第 60 条之规定与高级组主席联名加签任何盖有本会印鉴之文牍。 | |
40. | 义务助理司库须协助义务司库执行任务。于义务司库不在时,义务助理司库须负责执行其任务,直至前者复任视事为止。 | |
41. | 任何担任涉及财政责任工作之专职委员须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所需之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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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之 运 用
42. 本会之基金将以周年大会决定之方式分为两部份,即一般基金及福利基金。 A. 执行委员会于会章规定范围内或于本会周年大会或非常大会批准下,执行委员会可为任何合法目的而运用一般基金。 B. 福利基金则只准用于经本会周年大会或非常大会批准之福利用途。 43. 一般基金须作下述用途
A. 支付本会雇员或专责委员执行公干之津贴或费用; B. 支付本会行政费用,包括本身账目之核数费用; C. 支付本会或任何会员用以在法律诉讼情事上进行控诉或答辩之费用,惟该控诉或答辩须属争取或维护本会整体权益者为合; D. 支付捐款或补助金予香港注册合法团体; E. 缴付本会因触犯条例而被判罚之款项。 44. 福利基金须作下述用途
A. 提供会章第 3 E 条内规定之福利补助; B. 支付为本会会员利益计而举行之康乐、文化及社交活动之费用; C. 支付经周年或非常大会决定,与本会宗旨有关之任何福利事项上之费用,但不得当作一般基金支付及不得为其他目的而使用。 45. 执行委员可授意将本会之一般基金除去经常费用后,投资于执行委员会认为恰当之证券及财产上,但是项投资须取得周年或非常大会上会员之批准。 46. 本会财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开始,至该年十二月卅一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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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款 项
47. 于必要时执行委员会可向全体会员征收款项,而各会员必须缴纳。但如有会员反对缴付者,则有权将此事转呈周年大会,或依会章第14条之规定召开非常大会以作决定。 48. 如任何会员于实施征收款项后六个月内仍未能缴付者,则当欠交年费论。可依会章第 7 B C 条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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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数师
49. 本会于周年大会时须委任一名或多名核数师。 50. 于每年财政年度完结后或其他需要情形下,核数师须尽速查阅本会所有账目,事后并须签发一张核数结果证明书。核数师之报告须于周年大会时向会员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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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簿册
51. 任何正式会员或该会员授权之代表皆可获准查阅本会账簿,注册规章及会员登记册。查阅簿册须预早以书面向义务秘书或义务司库申请,以便后者能有足够时间将所需之簿册准备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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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52. 如有任何会员认为应采取行动要求增加薪酬或改善雇用条件时,接获此项通知之义务秘书或任何本会执行委员须将此事呈报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应采取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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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53. 遇符合会章第 43 C 条之规定者,执行委员会有权向任何正式会员提供与该会员职业上有关之全部或部份法律指导及援助,惟执行委员会须认同该个案对本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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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54. 本会可通过聚会或课程教育本会会员,并可印发刊物报导本会活动。本会亦可刊印文献,及采取任何足以促进文化、社交及专业知识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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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章
55 A. 每名被本会接纳为会员之人士皆可免费获发一份本会注册会章。 B. 本会会址内须存有一份最新之注册会章,供会员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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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
56. 除经不少于四分之三有投票权会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外,本会不得解散。 57. 本会所有合法之债务及负债,将由全部会员平均分担。 58. 本会解散后,义务秘书须负责将此事通知社团事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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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及合约
59. 本会须刻有印鉴乙枚,由义务秘书负责保管。该印鉴只在执行委员会决议授权下方可使用。 60. 执行委员会代表本会签署盖有本会印鉴之合约或正式文件时,须一名专职委员或一名由执行委员会委任负责该次签名之有投票权会员签名,并由高级组主席及义务司库或义务秘书加签;或由当时依本会规章署理主席,义务司库或义务秘书职位之会员加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