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rectional Services Officers' Association

 DETAILS

  • 名稱

    1. 本會定名為懲教事務職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會址

    2. 本會之註冊會址為九龍荔枝角蝴蝶谷道5號I座地下,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十二號灣仔政府大樓地庫低層。
     
  • 3. 本會之宗旨如下

    • 團結香港特別行政區懲教署所有僱員;
    • 爭取及維持公平合理之薪酬、工作時間及其他服務條件,並普遍維護職員之權益;
    • 就直接或間接影響本會會員之事項,向懲教署署長或其他有關當局呈交本會之意見。
    • 促使僱主,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本會之間建立互相尊重、互相了解之精神,與僱主進行磋商;
    • 通過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提供教育設施及其他事務,促進會員及其家屬之福利,包括物質、文化、社交、教育及康樂等;
    • 動用資金或以其他方式,成立及參與印刷或出版符合本會利益及主要目的並為促進本會會務之一般新聞傳單、雜誌、書籍、宣傳冊子、或刊物;
    • 將會員對影響懲教署之事項所持意見呈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促進立法,以維持本會及會員之利益。
  • 會 員 資 格、類 別 及 會 費


    4.   所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懲教署之人員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惟需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接納。
    5.   凡不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懲教署服務之會員,其普通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惟如符合會章第 6B 條之規定者,則可申請成為退休會員。
    6 A.  懲教署現職軍裝及文職人員,可享有本會一切權利、權益、參選及投票權。
      B.  如因年齡或健康理由退休離開懲教署,可申請成為退休會員,惟需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接納,但不享有參選及投票權。
      C.  執行委員會可邀請懲教署或非本署人員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副會長,但不享有參選及投票權。
    7 A.  本會普通會員入會費為五十元,年費為五十元,於每年十二月徵收下年度會費。
      B.  欠交年費逾期六個月,即自動凍結會員資格,惟該會員在重新繳交該年度會費及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接納後,可繼續成為會員,享有本會一切權利、權益、參選及投票權。
      C.  欠交年費逾期一年,即自動取消會員資格。日後需重新申請,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接納,繳交入會費及年費後,始可成為會員。
    8 A.  遇有會員身故時,執行委員會有權收集身故慰問金,而全體會員皆可捐助,募得之全部慰問金將交予身故會員之至親;
      B.  會員應於會籍表格上向執行委員會列明至親之名字;
      C.  任何會員皆無權追討已收集之慰問金。
    9.   本會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有權議決通過調整所有費用及年費,用以推動本會會務。
    10.   會員皆須遵守本會會規。任何會員如觸犯會規,執行委員會可根據會章第30條之規定,停止或開除其會籍;惟遭停止或開除會籍之會員仍有權向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上訴,由大會作最後決定。
    11.   任何擬退出本會之會員,須事先以一個月書面通知本會義務祕書,一俟通知期滿,即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已繳納之年費概不退還。

 

  • 組織及管理

    12. 本會之最高決策權力為週年大會,並於其授權下由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會務。
     
  • 週 年 大 會 及 非 常 大 會 :

    13. 本會週年大會定於每年四月至五月期間舉行。

    14. 非常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或由至少二十分之一有投票權之會員以書面向祕書處要求提出召開,以決定任何本規章內指定之事項。
     
  • 週 年 大 會 及 非 常 大 會 討 論 事 項


    15  A.  凡合符會章規定之會員皆有權出席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
      B. 會章規定有投票權之會員方可於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中投票。

    週 年 大 會 討 論 事 項 如 下


    16  A.  執行委員會之報告,檢討本會過去一年之工作及計劃未來之政策;
      B. 上年度財政稽核之賬目,並省覽本會之財政狀況;
      C. 本規章內指定之任何其他事項;
      D.  接納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之執行委員會二十二名委員。
    17.   只有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方有權力制訂、更改、撤銷或修訂本會會章,但不得撤銷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一五一章)第五條內所規定之事項。
    18.   在執行委員會指示下,義務祕書須擬定週年大會之議程、並依執行委員會決定之方式通告所有會員,惟必須於召開週年大會前至少十四日內發出通告。
    19.   召開特別大會前必須予所有會員七日以上通告,通告上並須附有大會討論事項之議程。非常大會中所作之決定與週年大會之決定有相同效力,惟如預備於大會中討論更改會章事宜,該項更改必須於議程中清楚列明。
    20 A. 週年大會及非常大會之法定人數不少於全部有投票權會員之二十分之一。惟於作出有關更改本會名稱,或解散本會等事項之決定時,法定人數須不少於全部有投票權會員之半數。有足夠法定人數之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之議決,如經有投票權會員投票通過,皆屬有效。
      B. 如於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召開未有足夠之有投票權會員組成法定人數,執行委員會可決定將該大會延期舉行,但以相隔不超過四星期為限,並須於再度開會前至少七日通知所有會員,屆時無論是次再度召開之大會有多少名有投票權會員出席,皆可組成法定人數,進行討論、議決。一經大多數在場會員投票通過之議決均被視為有效,各會員必須遵守。惟本會會章明文規定須有若干票數方可獲通過之事項,則不在此限。
  • 選 舉 及 不 記 名 投 票

    21. 本會週年或非常大會內所有不記名投票選舉皆須由執行委員會委出,專為處理選舉事宜之小組委員會授權下進行。惟執行委員會可於其會議中議決以郵寄投票方式進行選舉。

    有關下述事項之決定皆須由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22  A.  選舉執行委員會成員;
      B. 執行委員會選舉專責職員;
      C. 更改本會名稱。
    23 A. 有投票權之會員可於選舉期間向各院所聯絡主任、聯絡員或本會祕書處索取選票。
      B. 除指定空位外,會員不得在選票上其他地方填寫,亦不得在選票上簽名,或以任何於選票上暗示本身身份。會員填寫選票後必須親自將選票投入專為選舉而設之封密投票箱內。(會章第 21 及 23D 條所載之情形則不在此限 )。任何與既定程序不合之選舉皆屬無效。
      C. 負責監督及保管投票箱之人員須由執行委員會或選舉小組委員會委任。
      D. 如執行委員會依會章第21條決定進行郵寄投票,義務祕書及至少一名監票員須於自郵政局處接獲不記名選票後,將信件原封不動放入專為選舉而設之封密投票箱內。
      E. 於舉行週年或非常大會時須自會員中選出兩名或以上監票員,負責在執行委員會或選舉小組委員會指示下收集投票,並計算及點核選票。
  • 執 行 委 員 會

    24.   於兩次週年大會之間,本會之管理及會務將由應屆執行委員會負責。
    25  A.  為求公允及確保委員會代表性獲得均衡之分配起見,會員分為高級 、 初級及一般職級人員三個組別。於週年大會舉行前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二十二名執行委員會委員。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可得連任,執行委員會委員二十二名須按下列條件由該三個組別之會員選出 :

    高 級 組

      a. 由實職總懲教主任或以上之會員選出四名委員,當中最少須有 :
        aa. 懲教事務高級監督或以上一名;
        ab. 懲教事務監督一名;
        ac. 總懲教主任一名。
            (第四名委員以職級會員人數較多者當選)

    初 級 組

      b. 由實職高級懲教主任及以下職級之會員選出十四名委員,包括 :
        ba. 高級懲教主任兩名;
        bb. 懲教主任兩名;
        bc. 工藝導師一名;
        bd. 工藝教導員一名 ;
        be. 一級懲教助理四名;
        bf. 二級懲教助理四名;

    一般職級組

      c. 由受僱於懲教署的文職人員,上文 ab 兩組職級人員除外之會員,選出四名委員。
      B. 該二十二名委員於被選後十四日內,須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互選擔任下述義務職位:
    - 主席三名(由每組委員各互選一名,輪流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
    - 初級組副主席一名(由初級組委員互選)
    - 副主席一名
    - 義務祕書一名
    - 義務司庫一名
    - 義務助理祕書一名
    - 義務助理司庫一名及
    - 委員十三名
    - (初級組主席及副主席兩職位,其中一席必須為懲教助理職級委員。)
    26 A. 三組之委員須在認為有需要時分別舉行會議商討影響所屬組別事項,然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每月一次,委員會須最少每月開會一次討論本會事務。
      B. 委員會之主席由三組之主席輪流主持。
      C. 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最少有九名成員出席,當中最少不得少於兩名高級組、四名初級組及兩名一般職級組代表。
      D. 委員會之表決將以舉手方式進行,每名委員可投一票,而主持是次會議之主席在票數相同時有投決定性一票之權。
      E. 委員會如有足夠法定人數,經多數票表決議則為有效。
      F. 委員會可委任小組委員會處理特別事項,且可增選任何非委員會會員加入小組委員會。
    27.   於兩次週年大會期間遇有任何專職委員身故,辭職或被革職,或於該段期間內任何專職委員或執行委員必須永久或長期離開香港,則須依下述方式填補空缺。
       
    • 如屬專職委員空缺,則由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另選一名執行委員出任;
    • 如屬執行委員空缺,則該員所屬組別之候補委員出任(見會章第25條);
    • 如屬候補空缺,則由最近一次選舉時於同組中取得第二最高票數之會員出任(見會章第 25 條);
    28.   執行委員會須發揚本會宗旨,並保障本會基金不被濫用或盜用。執行委員會並須依會章第45條之規定指示有關本會一般基金之投資事宜。
    29.   執行委員會須指示義務祕書及其他專職委員執行本會事務。有需要時執行委員會可委任專職委員,並在具有充份理由下,可免除上述人士之職務。
    30.   如本會任何專職委員或執行委員因疏忽職守、不忠實、不能勝任本身工作、拒絕履行執行委員會之決定,執行委員可將上述人員停職,革除或開除。任何因上文所指而停職,革除或開除之專職委員或執行委員有權向週年訴或非常大會上,大會具最後之決定權。
    31.   任何會員如有妨礙本會利益之行為,經執行委員會認為證據確鑿,則可停止、革除或開除其會籍。任何被停止、革除或開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向週年或非常大會上訴,大會具最後之決定權。
    32.   執行委員會之決定對本會所有會員皆有約束力。
    33.   於兩次週年大會期間遇有需要時本會會章概由執行委員會闡釋,執行委員會並可對任何會章內未有充份述明之事項作出決策。
  • 本会之专职委员


    34  A.  周年及非常大会会议由高级组主席主持,委员会会议则由三组之主席轮流主持。主席须负责使会议程序依法进行并于每次会议纪录被接纳后,签名其上。
    B. 主席于义务秘书及义务司库协助下,须负责主理本会会务之一般行政工作,及尽力促使有关人士遵守本会规章。
    C. 高级组主席须与义务秘书或义务司库连同加签任何盖有本会印鉴之文牍。
    35 A. 副主席须协助三组之主席主理本会会务。
    B. 副主席须负责连同本会义务司库签发本会支票。
    36 初级组副主席之职责:
    协助初级组主席主理初级组会务。
    37 A. 义务秘书须依本会规章处理本会会务,并须执行周年大会或非常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指示。
    B. 义务秘书须保存一份全体会员名录。
    C. 义务秘书须负责保管本会印鉴。
    D. 义务秘书须出席所有执行委员会会议,并须负责记录会议程序。义务秘书并有权于所有事项上发言及投票。
    E. 义务秘书须拟就本会周年报告,以便于周年大会时呈报,并须拟就其他于非常大会呈报之报告。
    F. 义务秘书须依会章第 60 条之规定与主席联名加签任何盖有本会印鉴之文牍。
    G. 义务秘书须与义务司库于副主席不在时联同签发本会支票。
    38. 义务助理秘书须协助义务秘书执行任务。于义务秘书不在时,义务助理秘书须负责执行其职务,直至前者复任视事为止。
    39 A. 义务司库须负责安全保管所有金钱及保障本会之投资,并保存所有以本会名义进行之交易详尽及准确记录。义务司库于每次执行委员会会议时须呈报本会财政状况,并须拟就周年财政报告,以便于周年大会时供查核及省览。义务司库有权于所有事项上发表谈话及投票,惟不得于本会财政事项上投票。
    B. 义务司库须免费向每位会员分发一份载有本会收支项目及资产负债之周年财政报告。
    C. 义务司库须与副主席或义务秘书联同签发本会支票。
    D. 义务司库须将所有超过二千元之账项存入由执行委员会指定之银行,并将余额妥为保存。
    E. 义务司库须依会章第 60 条之规定与高级组主席联名加签任何盖有本会印鉴之文牍。
    40. 义务助理司库须协助义务司库执行任务。于义务司库不在时,义务助理司库须负责执行其任务,直至前者复任视事为止。
    41. 任何担任涉及财政责任工作之专职委员须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所需之保证。

  • 基 金 之 運 用


    42.    本會之基金將以週年大會決定之方式分為兩部份,即一般基金及福利基金。
      A.  執行委員會於會章規定範圍內或於本會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批准下,執行委員會可為任何合法目的而運用一般基金。
      B. 福利基金則只准用於經本會週年大會或非常大會批准之福利用途。
    43.  

    一般基金須作下述用途

      A. 支付本會僱員或專責委員執行公幹之津貼或費用;
      B. 支付本會行政費用,包括本身賬目之核數費用;
      C. 支付本會或任何會員用以在法律訴訟情事上進行控訴或答辯之費用,惟該控訴或答辯須屬爭取或維護本會整體權益者為合;
      D. 支付捐款或補助金予香港註冊合法團體;
      E. 繳付本會因觸犯條例而被判罰之款項。
    44.  

    福利基金須作下述用途

      A. 提供會章第 3 E 條內規定之福利補助;
      B. 支付為本會會員利益計而舉行之康樂、文化及社交活動之費用;
      C. 支付經週年或非常大會決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任何福利事項上之費用,但不得當作一般基金支付及不得為其他目的而使用。
    45.   執行委員可授意將本會之一般基金除去經常費用後,投資於執行委員會認為恰當之證券及財產上,但是項投資須取得週年或非常大會上會員之批准。
    46.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該年十二月卅一日終止。
  • 徵 收 款 項


    47.      於必要時執行委員會可向全體會員徵收款項,而各會員必須繳納。但如有會員反對繳付者,則有權將此事轉呈週年大會,或依會章第14條之規定召開非常大會以作決定。
    48.   如任何會員於實施徵收款項後六個月內仍未能繳付者,則當欠交年費論。可依會章第 7 B C 條之規定處理。
  • 核數師


    49.      本會於週年大會時須委任一名或多名核數師。
    50.   於每年財政年度完結後或其他需要情形下,核數師須盡速查閱本會所有賬目,事後並須簽發一張核數結果證明書。核數師之報告須於週年大會時向會員呈報。
  • 查閱簿冊


    51.      任何正式會員或該會員授權之代表皆可獲准查閱本會賬簿,註冊規章及會員登記冊。查閱簿冊須預早以書面向義務祕書或義務司庫申請,以便後者能有足夠時間將所需之簿冊準備就緒。
  • 要求改善工作條件


    52.      如有任何會員認為應採取行動要求增加薪酬或改善僱用條件時,接獲此項通知之義務祕書或任何本會執行委員須將此事呈報執行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應採取之行動。
  • 法律援助


    53.      遇符合會章第 43 C 條之規定者,執行委員會有權向任何正式會員提供與該會員職業上有關之全部或部份法律指導及援助,惟執行委員會須認同該個案對本會有影響。
  • 教育


    54.      本會可通過聚會或課程教育本會會員,並可印發刊物報導本會活動。本會亦可刊印文獻,及採取任何足以促進文化、社交及專業知識之行動。
  • 會章


    55  A.  每名被本會接納為會員之人士皆可免費獲發一份本會註冊會章。
      B. 本會會址內須存有一份最新之註冊會章,供會員參閱。
  • 解散


    56.      除經不少於四分之三有投票權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外,本會不得解散。
    57.   本會所有合法之債務及負債,將由全部會員平均分擔。
    58.   本會解散後,義務祕書須負責將此事通知社團事務主任。
  • 印鑑及合約


    59.      本會須刻有印鑑乙枚,由義務祕書負責保管。該印鑑只在執行委員會決議授權下方可使用。
    60.   執行委員會代表本會簽署蓋有本會印鑑之合約或正式文件時,須一名專職委員或一名由執行委員會委任負責該次簽名之有投票權會員簽名,並由高級組主席及義務司庫或義務祕書加簽;或由當時依本會規章署理主席,義務司庫或義務祕書職位之會員加簽。